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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民族大学税收管理(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限期履行税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正常安排使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简答题

2. 案例分析:2013年9月20日,A 市税务稽查局查实B 公司2013年5月份逃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B 公司对A 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2013年9月25日向A 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电话通知了B 公司。

问:(1)A 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妥当?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A 市国税局处理此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时限和程序方面有何不妥?请告知正确的做法。

【答案】(1)A 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妥当的,但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其原因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A 市税局稽查局查实B 公司2013年5月份逃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税款20万元。但B 公司仅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就提请行政复议,未完成“补交税款”此项申请复议前的必经程序,故A 市国税局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②A 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应是“未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而非“未缴纳罚款”。罚款不是必经复议的程序,所以行政复议机关以B 公司未缴纳罚款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2)A 市国税局处理此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时限和程序方面的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如下: ①在时限方面

a. 不妥之处: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给予B 公司答复;

b. 正确做法: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此案例中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在第8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反了规定。

②在程序方面

a. 不妥之处: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电话通知了B 公司;

b. 正确做法:根据规定,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此案例中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决定不予受理后仅用电话通知了申请人,不符合规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 税款的追征与补缴有何区别?

【答案】(1)责任来源不同

①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或偷税、抗税、骗税。

②补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期限不同

①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

②补缴: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3)是否加收滞纳金不同

①追征:加收滞纳金。

②补缴:不得加收滞纳金。

4.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案】(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①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③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罚和行为罚。

①财产罚

a. 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强制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予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处罚形式。

b. 没收非法所得,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的将税务违法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形式。

②行为罚

a.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形式。

b. 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处罚形式。

c. 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 试述税收强制性措施。

【答案】税收强制性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限期履行税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正常安排使用。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具体实施时,税务机关要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性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①从适用对象上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②从适用条件及程序上看,必须是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另外,对已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若在限期内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包括哪些?

【答案】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国家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门人员。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