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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04法学基础理论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立法的民主原则

【答案】立法民主原则,其涵义和内容应包括三个要素:①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③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3.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4. 法律体系

【答案】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5. 习惯与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

行为规则。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长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守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并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6.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

【答案】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最早出现在1880年他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所撰写的评论中。稍后,在其同年出版的巨著《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

(1)该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

①当时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盛行的是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要求人工法律概念体系、法律公理体系以及案件与法律规则(规范)的完全对应。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目标,那么法治的价值就能得到完全的实现,但是这三个方面的要求都是达不到的。但不管是大陆法的法典化,还是英美法的法律重述都只是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的追求,所以法律概念部分是实体法规则强加的,它不能构成形式系统要求的人工符号体系。既然人工法律概念体系不可能,那么利用法律概念作出判断的法律命题组成的法律公理体系就是不可能的。

②霍姆斯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在《普通法》一书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同时他在《法律的道路》中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谬误的观念,即“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

(2)霍姆斯论断的主要思想

①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即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②霍姆斯虽然也强调逻辑方法、形式对法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他

就此指出,任何事物的产生在广义上的确存在其前因后果,法律的发展自然也不例外,也是逻辑地发展着的。虽然按照这种观点,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栓桔。

(3)正确认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惟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应该正确认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①法律推理只是法律的形式要件。真正的逻辑学从来就不能成为法律的一个来源,它只能当作从公认的各种法律来源中获取包含在它们之中的东西的一种工具。依靠法律推理,可以审查一个法律体系,以发现其不一致和脱节之处,制定出处理现代文明中错综复杂问题的法规。事实上,霍姆斯也曾说过,为了表达普通法的一般观念,除了逻辑以外其他工具也是需要的。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惟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念,而并小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②法律推理观并非只是演绎推理,而是包括类比推理、归纳推理、回溯推理等在内的广义法律推理观。霍姆斯所反对的仅仅是演绎推理,事实上,他认为“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的确是正确的。因为思考问题的基本前提就是认为每一现象中都存在前因后果关系。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法律的确与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

③法治即规则之治的前提是社会的相对稳定性。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则无法适应现实,以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理论可能已经无法直接运用到新的案件事实之中。法官严格利用逻辑推理进行判决可能会得出“合法不合理”的判决,此时,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基于实质正义,作出自己的经验判断。法律工作者必须在既定的法律规则下,追求法律的确定性目标,对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各种规则与程序是法官行为共同的保障,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忠实于法律,将自己的各种认识纳入合法性思维的框架之内。

④正如耶林、霍姆斯和卡多佐所揭示的,目的才是整个法的创造者,目的是由历史、社会和政治决定的,是不断变化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制定和适用所重视的形式逻辑在法律实践中是目的论的仆人,但是法治预设了相对稳定的社会,这也是社会的常态。此时社会福利函数是相对稳定的。在每一个法律范式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推理是基本的。所以法律的生命在于社会福利,法律的成长在于逻辑。也可以用布宁的话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由逻辑构造的经验。

8. 如何理解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的含义?

【答案】(1)秩序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称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