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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刑事证据制度在历史上有哪几种类型?

【答案】刑事证据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又称为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然而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在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等。

(3)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法官通过证据判断形成的内心信念,即为心证。心证如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法官应依据其心证进行裁判,才能最大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

2.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法》对普通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但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又规定了一些特别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级以下(含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2)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向他们讲清并使其听懂在诉讼中都有些什么权利。还应当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法庭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保证审判公

平、公正地顺利进行。

(3)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5)审判中充分尊重未成年。

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许戴戒具,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审判人员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未成年人理解。不允许对未成年被告人训斥、讽刺或威胁。

3.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答案】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侦查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检《规则》第565条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共有20项,主要是:

①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③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④询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⑧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⑨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⑩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⑪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⑫妨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等。

(2)侦查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④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侦查监督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 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②书面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 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

③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除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④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 证人作证制度在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中有哪些新内容?

【答案】(1)按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