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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2001(含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外国法制史2001

一、名词解释。(4x5:20分)

1.古希腊法

[解答l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特征为: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行自制定和施行‘]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比是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该希腊主义法律观为基础而形成“普通法”原则;希腊化法律中,在“邦际”或“国际”间的冲突法,已略见端倪。古希腊法中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邦城民主政制的立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成为欧洲法律起源之一。

2.蛮族法典

[解答] 蛮族法典是日耳曼族入侵罗马后各日耳曼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蛮族法典具有一些共性。其一,除不列颠和北欧的法典使用了拉丁文写成;其二,在内容结构上,都是诸法合体的法典,民刑不分,程序实体合一,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方面,没有全面反映法的内容;其三,规范的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不具抽象、弹性的规定。各法典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较为明显。按影响程度的大小,这些法典可分为4个集团,即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和法兰克集团。在蛮族法典中,一般以《撤利克法典》为典型。

3.普通法系

[解答]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若干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形成于中世纪英国,因美国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它的主要渊源为判例法;法律体系由普通法、衡平法并存,体系庞杂;法官具有突出作用,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以创造先例;强调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法院系统错综复杂,法院内部建制相当分散;奉行“遵循先例”;主张“程序中心主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作用,有轻视实体法的倾向;采用对抗制诉讼。

4.议会主权原则

[解答]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的权力,并且这种最高肋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授予的,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依“主权在民”思想,国家主权理应由人民掌握,但实际上人民只享有政治意义上的主权,法律上的主权则由民选或指定的代表来行使,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它自“光荣革命”后开始确立。但19世以后,国会的权威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严重挑战。委任立法的盛行、行政权的膨胀、内阁地位的提高已使“议会主权原则”多少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5.《大宝律令》

[解答] 《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761年制定。其内容体系为: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目的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集权制度。它以律令的形式将大化革新的成果肯定了下来。是日本封建时期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