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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2000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

200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简述专利保护的客体和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并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国政法大学2000研)

答:专利保护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通称为发明创造。将三种不同的客体容纳在一个专利法中加以保护,这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之一。1.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它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创新性;(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3)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具有如下特点:(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作为要素,以美感目的为核心,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考虑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利于推广利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第25条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5条是原则性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第25条基于对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国家政策的考虑,对某些技术领域作出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说来,其内容如下: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住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参考资料】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论合同自愿原则。(中国政法大学2000研)

答:(注:我国合同法虽使用“自愿”字样,但目前学界“合同自愿原则”的提法已不多见。)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由此确定了合同自愿原则。所谓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基于自我意愿而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等私法事务,并由此形成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

合同自愿原则是关于民事主体参与合同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承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志的独立、自由和自主。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含义: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订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