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教育民主、儿童人权的呼声高涨,有关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教师有权对学生实施惩罚吗?这一权力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吗?尽管人们对此仍有不少疑问,但不可否认,教师惩戒权在现实教育生活中确实存在,并一直发挥着作用。这使我们无法简单地对此予以否定,并将这一权力置于视野之外而不予考虑。 首先本文从教师的法律地位和职业性质以及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两个方面入手分析,对教师惩戒权的含义予以准确界定。所谓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针对学生违反学校规范、破坏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对学生实施惩处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教师惩戒权是其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特有的权力,它既体现了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同时又体现了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教育关系决定了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管理关系则表明惩戒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它折射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上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则是这一行政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由此可见,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实际上体现了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特点的、具有明显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其次无论从实然状态还是从应然状态上讲,教师惩戒权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教师惩戒权的特征本身又赋予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教师惩戒权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目的实现的需要;(二)教师惩戒权是教育制度化发展的需要;(三)教师惩戒权是保障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实现的需要;(四)教师惩戒权是"以法治教"的需要。 再次本文分析了惩戒的主体与对象的特点,并提出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应把握的原则。一般来说,学校惩戒的主体大都是教师和校长(或校董事会),在惩戒权限上一般都只给予教师轻微的、对学生影响不大的惩戒行使权,而把较严重的惩戒处分权保留在校长或学校手中。只有合法的惩戒主体才能行使相应的惩戒权,做出适当的惩戒行为。任何非惩戒主体做出的惩戒行为、或者虽是惩戒主体却做出了超越自身权限范围的惩戒行为均是非法的、无效的,其做法都是不允许的。未经法律授权,任何对惩戒权的私自转让都是违法的。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这是由惩戒的教育性质决定的。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在惩戒时做到"对事不对人",不致出现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极端惩戒现象,真正本着教育目的对学生施行惩戒。针对上述特点,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惩戒原则:合法;具有教育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 最后本文提出了如何确保正确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几点立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明确可行、易于操作的标准,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有明确的范围、内容、形式和界限,为其设置一定的"度"的限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教师惩戒权的正确合理行使;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对教师惩戒权行使中的有关纠纷予以调解和仲裁。这样,就能够在正确、全面认识教师惩戒权的基础上,积极借助法律手段对其加以界定和限制,通过合理、正确地行使教师惩戒权,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效用,以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