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861法学基础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体系
【答案】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1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答案】(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
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
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 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
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 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 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 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3.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4. 立法技术
【答案】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仟何国家或立法卞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5.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6. 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 经济法中的停止供应原材料、停产整顿、停止贷款; 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 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弹勃、罢兔等。
二、简答题
7. 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如果法律是邪恶的,是否值得遵守? 理由是什么?
【答案】(1)遵守法律的根据和理由
①守法是法的要求
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要求这样,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因此,人们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觉地履行契约,遵守法律。
③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制裁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法是由制裁支持的。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因此,惧怕法律的制裁也就成了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
④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社会是由无数互相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从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守法的强大压力。守法的压力与社会机制是密切关联的,如果一种社会分配制度、社会合作机制是良性,那么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这种社会压力就会是有效的,反之则形成不了这种社会压力。
⑤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心理上的惯性问题涉及法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的习惯的问题。如果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和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会比那些小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
⑥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是道德的要求是解释人们为什么应当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即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应当肯定和强调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存在,这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法的道德要求。
(2)如果法是邪恶的,人们便没有遵守的义务
如果法律是邪恶的,是台仍要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争论的主要焦点。
①“恶法亦法”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奥斯丁提出的。其主张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人们就应该遵守之。这种思想也被二战时期纳粹所利用,制造了大量违背人性的法律,对人民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②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对于邪恶的法律,人们没有遵守的义务。这种观点在二战之后纽伦堡审判中针对纳粹党人提出的法律豁免权给予了否认。
③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体现,也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因此,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自由、平等、正义。因此,违背人性的邪恶的法律,人民没有遵守的义务。
8. 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
【答案】法治与人治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也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法治是文明的统治方式,与人治有以下区别:
(1)权力观不同。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人治则相反。法治与人治的差异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而在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关系。
(2)权利观不同。法治论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实行法治的目的,认为权利是权力和法律的来源。人治论一般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