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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外国语大学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1)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适用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的解释,所谓“情况紧急”,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a.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各基础。

2.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3.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4. 简述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

【答案】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1)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的条件

a. 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b.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c. 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

d.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a. 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b.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c.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d.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③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a.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执行债权,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委托授权。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其种类有: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5.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有: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从理论上说,特殊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②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 简述诉的类型。

【答案】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又分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①给付之诉的概念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给付,

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②给付之诉的分类

a. 以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已到的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