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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8刑事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某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经群众举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答案】此案件中立案管辖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题中,某甲虽然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但选民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其后来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也只有在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活动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形,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

2.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仅限于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本题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表述是错误的。

二、简答题

4. 简述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答案】(1)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它所要解决的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由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种(普通或专门)、哪一级(基层,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分工问题。

(2)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及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3)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程序是从立案活动开始,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以及哪一级、哪一地区的法院对此案件享有管辖权,即成为立案最先要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受理立案与管辖(主要是职能管辖)的关系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立案是围绕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管辖范围的固定是立案的前提和根据,只有拥有当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的程序才得以启动。

5.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答案】替代责任,又称对他人不当行为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法应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对责任人而言,也称为间接侵权或间接责任,替代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1)我国《侵权责任法》替代责任规定了两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责任,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指因被监护人实施的加害行为而由监护人负其责的特殊侵权行为。由于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也称为法定代理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特点):

①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②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③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有监护关系的存在。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父母双亡时)、成年的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及有关组织。对精神病人而言,监护人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或有关单位等。

(3)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或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赔偿责任。雇主责任是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如果从侵权的角度,则为受雇人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责任的要件:

①须有用工关系存在。雇主要对雇员的行为负责,前提是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用工关系。 ②须有雇员的职务、劳务致害行为。雇主并非对雇员的一切行为负责,而是对雇员在完成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职务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③雇员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须有损害后果。雇员在执行雇主职务活动中造成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损害后果。

6. 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

【答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其提起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