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专利分许可合同
【答案】专利分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专利分许可合同。专利分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2. 知识产权法
【答案】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 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3.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格权
【答案】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小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4. 企业名称权
【答案】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5. 驰名商标
【答案】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①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②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③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④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6. 商标代理
【答案】商标代理是指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我国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要委托在注册国有住所的人或开业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务; 在其本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虽未规定要通过代理,但这些国家的企业习惯上还是要找一个律师代办。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7. 合理使用
【答案】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8. 服务商标
【答案】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如用于宾馆业的“香格里拉”标记,用于快餐业的“麦当劳”、“肯德基”标记。服务商标是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产物,早在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中就写进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但当时却没有把它放在与商品商标等同的位置,未要求成员国必须给服务标记以注册保护。所以,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服务标记是可以自由确定保护方式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著作权关于“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的规定。
【答案】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依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视为作者的情形,就是法律规定,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品之作者的情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可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②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③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某作品的作者,即成为原始著作权主体,享有完整著作权,创作者不享有任何权利。
(3)“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简称为“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实际判断却比较困难。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①隶属关系不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 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②创作起因不同。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者事先征得了其同意; 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的,也可以是创作者自己发起的。
③作品理念不同。法人作品所表达的或者代表的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不能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 而特殊职务作品所代表的就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基本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④作品种类不同。法人作品可以是仟何种类的作品; 而特殊职务作品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少有其他作品。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可能发生重合,即某作品不可能既是法人作品,又是职务作品。
10.试述《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与原则。
【答案】(1)《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
虽然《知识产权防定》序言第四段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但也“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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