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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614法学综合1(法理学、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2. 空中有限自由论

【答案】空中有限自由论是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以法国法学家福希叶为代表,福希叶开始时是主张空中自由,鉴于空中自由论不被人们所接受,福希叶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企图在自由论和主权论之间找到一个调和的折衷方案,于是有了空中有限自由论。福希叶主张,要考虑空中自由航行,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禁止在1500米以下的空间飞行。即在和平时期建立一个1500米高度的“保护区”,以防范间谍和走私活动; 又鉴于“空域”悬在一国之上,为了其国民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对在1500米以上的空间的飞行活动也可以施行干预。

3.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答案】无害通过权是指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系指船舶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无害通过则是指通过只要小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则和习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沿海国对所有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领海内己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4.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

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5. 国际劳工组织

【答案】国际劳下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一一ILO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该会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主机构成立。1946年12月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正式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或拟定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是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二、简答题

6. 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确立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一切区域。各缔约国在进行和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各缔约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已有。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仟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禁止在天体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如果一国认为另一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危害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6)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体及其

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7)援救宇航员原则。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在人员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不论居于何地,其所有权不受影响。

7. 请说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三者的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答案】(1)“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

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③普遍优惠待遇又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但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的减免关税的优惠。它只适用于进口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出口商品)的关税方面。

(2)三者的相互区别

国民待遇是针对在本国内的外国公民,其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但法律通常都规定对外国人的某些权利的行使范围给以限制; 最惠国待遇涉及施惠国、受惠国和最惠国,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最惠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依据一般是国家间的条约; 普惠制则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

三、论述题

8. 比较《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解释的不同点。

【答案】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一起被称为“反劫机三公约”。它们都将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劫机行为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限定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但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具体解释有有所不同。《蒙特利尔公约》还将相关行为适用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1)《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飞行中”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飞行中”的涵义作了扩张解释。

(2)《海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实施的。“飞行中”是指“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己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