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614法学综合1(法理学、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2.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答案】Exclusive economic zone即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3. 一元论
【答案】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18, 19世纪有过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其中比较极端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这会导致国际法的否定,为多数国际法学者所不取。当前出现的一元论大都属于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凯尔森的学说就是其中最突出的。
4.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5. 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
【答案】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给外国人差别待遇的范围由各国自行确定,或是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或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或是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二、简答题
6. 简述扇形原则的内容及其法律地位。
【答案】(1)扇形原则的内容
扇形理论是一些国家在对两极地区提出领土要求,确定领土范围的理论,分别由加拿大在1907年和英国在1908年针对北极和南极而提出,其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界线为腰,以极点为圆心而构成的扇形空间。
(2)扇形原则的法律地位
这种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论据的,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坚实根据的。布朗利指出:“(扇形原则)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划界方法,而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规则。”
对于南极地区,己有《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的领土要求,而北极地区则缺乏一个条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因此才会发生俄罗斯,加拿人等国的北极领土争端。
7.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 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即国际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文件进行审判。
(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 ①国际条约,不论普通或特别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④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则迄今尚未适用过。
三、论述题
8. 结合中日大陆架争议,论述国际法上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答案】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
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1)中日大陆架之争
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面积大约有54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本身的面积大约有21万平方公里,合计约为7s 万平方公里。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在提到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时,中日双方存在着根本立场的争议,日方坚持“中间线原则”,而我国则主张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2)国际法上的大陆架划界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的划分主要遵循两个原则:
①自然延伸原则。《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从上述条款和案例可以看出,公约关于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基础为自然延伸。
②公平原则。《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日方主张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尽管《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同时,中日双方均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
因而,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应当坚持以自然延伸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辅助。
9. 国际法的主体能否包括个人?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学对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点。认为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主张是现在比较通行的看法,代表性的有英国的劳特派特和美国的杰塞普。其论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例如《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就认为,“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奥布利昂所著《国际法》(2001年伦敦版)中指出:“很明显,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一件根据当时的境况而定的事情,然而,自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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