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2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2. 裁定与决定
【答案】(1)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2)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但也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的裁定; 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中使用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②效力不同。一般情祝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卜诉或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判决、裁定则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③主体不同。
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采用; 而决定不仅法院可以采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等。
3. 自由心证制度
【答案】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能被提起上诉。
4.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5. 延期审理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 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7. 保外就医
【答案】保外就医是指罪犯病危或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和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危害社会和滥用保外就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简答题
8. 如何理解和掌握“有逮捕必要”?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逮捕必要”的三种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符合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应当予以逮捕,符合第三种情形可以逮捕。
9.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 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该规定的进步之处
①新刑诉法考虑到了“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价值,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将经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其上升为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②新刑诉法还按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在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就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形: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
c.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未查明的。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③从规范立法的目的出发,对原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逮捕条件予以整合,在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加以规定,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