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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29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诉案件

【答案】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

2.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也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

3. 直接送达

【答案】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4. 逮捕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5. 刑事诉讼阶段

【答案】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

它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单元,某一诉讼过程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自己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独特构成、进行诉讼行为的特殊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诉讼过程不同的总结性文件。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

6.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7.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8. 取保候审

【答案】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种类有:

①保证人保证方式:

②保证金保证方式。

这两种方式是选择关系,不能同时使用。

9. 中止审理

【答案】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积极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该项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日期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或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0.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二、简答题

11.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举措

认定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常都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医学标准作出认定。因此,对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关键意义。只有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依据相关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是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为保障正确适用强制医疗,合议庭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启动再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