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领事代理
【答案】领事代理是在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制度,指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其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他们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承认了该项制度的合法性,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派遣国国民的诉讼行为,以保护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权益。
2.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设立于世界银行下的一个独立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其中心任务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通过调节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成员国国家(政府)与他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争议。ICSID 具有不同于任何其他商事仲裁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在各缔约国领土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其资产、财务和收入以及《华盛顿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
3.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4. 信用证
【答案】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把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从而使卖方能够迅速收到货款,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域。②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即有形动产。③合同的内容
具有涉外因素。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常涉及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
6.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7. 胡伯三原则
【答案】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学说产生于l}世纪的荷兰,代表人物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阐述了该学说的主要观点,即胡伯三原则: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③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 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这是国际私法原则。
8.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二、论述题
9. 论国际私法理论中关于“财产权利”的冲突规则(冲突法方向)。
【答案】在国际私法理论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权利财产、信托、知识产权等几个方面。
(1)关于物权的冲突规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问的规律性联系。这一冲突规则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物权冲突普遍接受的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以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①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②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③决定物权的内容和种类; ④决定物权的取得与变动; ⑤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某些有体物具有特殊性或者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若通用物之所在地法或是不可能,或是
不合理。各国通常将一些特殊情况作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①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变动; ②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变动; ③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 ④关于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各国又采用了不同的冲突规则。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一第3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2)关于权利财产的冲突规则
权利财产(chose in action)在英美法中又称“无体财产”,是指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并且可以被自由转让和支配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通常包括可流通股票上权利、信托证券上权利、债券上权利、流通票据权利、可流通提单上权利、可流通专有权利等。
按照目前国际私法的实践与理论,关于涉外权利财产的争议均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与其相关的冲突规则在英美法中较为发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对十股票权利或记名股权性证券的权利争议,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认为应适用公司的属人法,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既可以是公司设立登记地法,也可以是公司主要营业地法。而对于此类证券转让的争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均认为应适用证券的登记地(即登记机构所在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②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权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处所地法,“通常这就是债务人的居所地法”。而关于此类权利财产转让争议的冲突规则却比较复杂,美国的冲突法主张对其适用行为地法,英国学者则认为应当从债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和所谓“证券所在地法”中作出选择,美国法院的判例实际卜也支持了证券所在地法原则。
③涉外票据财产权的国际私法争议主要集中在票据上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票据转让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根据日内瓦《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法律冲突的公约》和相关规范的规定,票据上请求兑付权的争议适用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的争议适用其责任签字人行为地法; 对于涉外票据的转让争议则适用每一背书签名地国家的法律,但各个背书均具有独立的效力。日内瓦公约还对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票据义务的履行等方面的冲突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规则。从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票据上权利和票据转让的冲突规则较之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要更为复杂。
(3)关于信托财产权的冲突规则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附有信托意图交付于受托人(Trustee )所有,并使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财产上利益或受益请求权的制度。信托法是英美法中特有的制度,在大陆法中并没有与其完全对应的制度。本世纪以来,日本、韩国等大陆法国家以法典法方式移植概括了英、美信托法的某些基本规则,创信托法成文化之先河。
1984年,第十五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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