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山西财经大学法学803法律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请求人

【答案】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①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③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3. 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己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①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的含义: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卞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②二者的联系: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不同分类,其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适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

③二者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分类,与双方行政行为相对; 而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是台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分类,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

b. 内容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5.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6.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 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

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 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8. 行政救济关系

【答案】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救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9. 诉讼终结

【答案】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①诉讼继续进行己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②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10.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案】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回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回避,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②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事前预防性。即只要具备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不管实际上会不会产生对公务的不良影响,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1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②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b.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12.国家公职关系

【答案】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