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选项属于只可监视居住不可取保候审的情形的是( )。

A.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C.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D.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 下列案件中哪项自杀情节可以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 )

A. 李女被性侵犯后跳楼自杀

B. 张三长期被丈夫虐待,不堪忍受,服毒自杀

C. 李四被公开侮辱后,投河自尽

D. 赵五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咬舌自尽

【答案】B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A 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只有在强奸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时,才属于结果加重犯。而行为人在行为后自杀结果与强奸行为一般认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B 项,根据第260条第二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不堪忍受虐待,服毒自杀的行为属于虐待行为的合理后果,应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项,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法条并未规定侮辱罪的结果加重犯。

D 项,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土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转化犯,即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3.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后,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正确做法是( )

A.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予以改判

B.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予以改判

C.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D. 最高人民法院无需做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 )。

A. 就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B. 过错推定责任

C. 是指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即受害人不能直接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只有在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D. 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并且是第二位的责任,即受害人应先全额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首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其有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安全保障人承担责任需要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而且属于第二位的责任,即第三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是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损害范围。

5. 下列关于不作为犯说法正确的是( )。

A. 丈夫置生病的妻子于不顾去旅行,致妻子死亡,丈夫的行为可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也可能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张某发现自己烧炭的窑洞中有被烧死的少年的尸体,随意丢弃在路边,这属于不作为的侮辱尸体罪

C. 李某在深山中发现弃婴,遂将其放置在民政局门口后离开,但后来无人救助,婴儿死去,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D. 王某发现考生作弊,让其退出考场,考生以自杀相威胁,王某仍执意让其退出考场,后考生果真跳楼自杀,王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可以分为纯下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前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情形; 后者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非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A 项,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丈夫对生病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妻了死亡,应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属于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就此情形而言,丈夫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而如果丈夫己有杀害妻子的故意,而以不履行救助生病妻子的方式来达到杀人的目的,因为杀人罪属于法定的作为犯,所以丈夫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项,侮辱尸体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C 项,李某对于在深山中的弃婴并没有救助的作为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而且其将弃婴置于民政局门口,实则减小了危险,当然不对其结果负责任。

D 项,王某合法履行职责义务,和考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6.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均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B.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体现了平等原则

C.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体现了处分原则

D.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体现了同等原则

【答案】A

【解析】A 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知,辩论原则需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即只有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至法院作出判决前才能行使,而非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