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
【答案】(1)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 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保全的时间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一般用于情况紧急时; 诉讼中保全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提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前;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至判决生效执行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3)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未来得及起诉,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4)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果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则无需提供担保。
(5)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不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解除,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要求48小时内;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需要在48小时内解除,而一般情况下,则允许在48小时外。
3. 怎样理解民事上诉审的审理方式?
【答案】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两种方式。
(1)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判决。这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把开庭审理作为原则予以规定。
(2)径行判决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径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①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径行判决不等于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径行判决和书面审理的区别在于径行判决是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之上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需开庭而直接作出的裁判。
4. 简述查封、扣押的特点和原则。
【答案】(1)概念分析
①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②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2)查封和扣押的特点
查封和扣押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查封、扣押是为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②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③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3)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①公示原则。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将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其他执行法院和执法机关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
②价值相当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③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在进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
④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酌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5. 简述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
【答案】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则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判员和若干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两种形式。
(1)我国各种审判程序中的审判组织
①第一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根据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如下:
a. 独任制法庭及其适用
独任制法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其适用有一定的范围: 第一,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第二,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第三,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b. 合议庭及其适用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第一,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也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少数。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可以出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第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