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2. 简易交付
【答案】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剩人己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己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
(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
(3)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 背书的不可分性
【答案】背书的不可分性是指背书人只能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不得就部分票据金额为背书或就全部票据金额对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分别为背书。凡有违反这一特性的背书均属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之所以确认部分背书的无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权利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票据是无法分割的,权利载体不能分割,票据又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载体上的权利自然也不允许其分割,而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部分背书的效力。
4.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5.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6.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简答题
7. 试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及其管理措施。
【答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用于补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的一种基金。
(1)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两个:
①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
②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个来源是否利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主决定,法律上未作强制规定。
(2)对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严格管理:
①基金应当依法筹集,提取的比例以及征缴的办法必须依章办理;
②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③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④向责任人追偿。如果风险损失是人为的因素造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运用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提出追偿。
8. 试比较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之商行为特征的异同。
【答案】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的涵义与传统商行为涵义大体相同,但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传统商法的商行为特征与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1)相同点
①两者都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无论是传统商法还是我国商法的商行为,都包含这一特征。
②都包括经营性行为。这种经营性也被称为营业性。经营性表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经营性也是传统商法商行为与我国商法商行为的共同特征。
③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两者都承认,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可推定为商行为。商行为即商主体所实施的营业行为,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2)区别点
①对营利目的的内涵理解不同
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商行为的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等非商主体所从事经济活动均被排除于商行为范畴之外。由于这些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被认为不具有营利日的。
我国将其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具体目的,而不是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也就是说,不管法律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均可实施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行为,只不过非商主体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从而使营利成为实现其公益目的的手段而非终极目的,而商主体则既以其为直接目的又以其为终极目的。
②商行为的表现是否仅限于营业行为
传统的商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都具有明显的营业性特征。由于设立商主体就是要通过持续的生产经营行为获取盈利并将其最终分配于投资者,因而商主体所实施的一切商行为都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也就是说具备营业性要素。
与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不同,我国的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非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也一般具有营业性特征。
③是否仅限于商主体实施的行为
传统的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与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不同,我国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不能将商主体与商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9. 试析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支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 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和汇票之间的不同点
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
②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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