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612专业一(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法)之法理学导论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①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自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②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宪章》
第93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从而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③其他国家。既非联合国成员,也非《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的国家,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法院的判决,并且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义务,亦可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2)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这类案件应在当事国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一个特别协定,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h 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对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之任何问题、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法律争端的管辖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当事国是根据其所作的声明任意承担的,所以通常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2.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汇率问题的规定。
【答案】IMF 下对于汇率问题的主要规定是:
(1)固定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与美元或其他货币保持固定汇率的制度。固定汇率(fixedexchangerate )是在金本位制度下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通行的汇率制度,这种制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维持一个固定比率,汇率波动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官方干预来保证汇率的稳定。
(2)浮动汇率制度是指汇率完全由市场的供求决定,政府不加仟何干预的汇率制度。鉴于各国对浮动汇率的管理方式和宽松程度不一样,该制度又有诸多分类。按政府是否干预,可以分为自由浮动和管理浮动。按浮动形式,可分为单独浮动和联合浮动。按被盯住的货币不同,可分为盯住单一货币浮动以及盯住合成货币。
3. 简述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
【答案】(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度则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还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应用法学以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重点,法律史学则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比较法学将各国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异同作为探讨的主题,而法学理论更多地思考国家法律制度之所以有效的理论根据。其他法学的分支学科也大体上首先将法律制度作为研究或思考的对象。譬如,立法学直接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原则和技术,宪法学研究一国宪政制度(国家权力的配置),行政法研究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度。即使那些以法律思想为直接研究对象的学科(如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也并非完全能够脱离对法律制度的考察,因为历史上的许多法律思想就是针对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用它们来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所以,法学也必须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比如,某人杀人,至少在杀人者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杀人者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关系,需要通过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如果我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此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那就可以断定这种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否则就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法学并不单纯去研究法律制度或社会现实,也就是说,法学既不完全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离开法律制度来考察纯粹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因为自从法律产生之后,世界上没有完全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相隔离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完全与法律制度无关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实际上,我们在有法律的社会中所遇到的大量问题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由法学来加以研究并予以解决。应当这样来说,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这很容易理解,比如说,我们国家有了《合同法》,并不是说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关系就变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在买卖关系方面,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来签订买卖合同。从中我们看到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之间的不致、不对应现象。这就是法学可能经常面对的问题。我们假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根本不考虑社会现实,那么很显然:在这种情况卜,法律制度的内容就不符合实际,法律制度的设定就根本不会达到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切实际的法律制度(例如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根本不起作用的“书面上的法律”)。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自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之中。例如,在执法者违法的场合,即便有良好的法律也不一定能够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这反映出“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
之间存在着差别性、不一致性。有时,执法者尽管极尽努力,也难以消除它们之间的这种差别性、不一致性。
4.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新三要素说”的基本成分及原有理论的缺陷。
【答案】(1)“新三要素说”的基本成分
“新月要素说”的构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由哪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新三要素说”是指任何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的。
①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它所要解决的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假定条件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a 。b. 法律规则的使用条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和行为情境条件。②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的方式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a. 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
b. 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
c. 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
③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a. 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b. 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原有理论的缺陷
①“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这种观点的特殊之处在于将制裁看作惟一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将法律仅仅看作是义务性规定,法律规则只有义务性规则,从而扭曲了法律规则多样性及其所具有的多元化社会功能。
②“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主张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但是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它认为“假定”不能成为一个独立要素,而是包含在行为模式当中。这样,“两要素说”就背离了下列命题:在逻辑意义上,任何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离开了特定条件,某一行为模式就不一定具有这样的法律后果。
二、论述题
5. 试析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原则
【答案】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为权力制约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不仅保障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防止对国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从而确保人权的实现。
(1)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沿革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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