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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8刑事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仅限于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能是刑事被告人本人。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己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能是刑事被告人本人的说法不正确。

3.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数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所谓“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由此

可见,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即使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简答题

4.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

【答案】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先规定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分类

根据欧洲中世纪后期各国法典的有关规定,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或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按照证据规则,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合成为一个完全的证据。例如一个证人的陈述被视为半个证据,两个证人完全相同的陈述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2)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即“证据之王”,它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决定性的作用。刑讯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力一法。对于证人证言,法律规定也很详细。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当被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据,只能提供高度的盖然性。当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时,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男子的证言优于女子的证言; 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 显要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 僧侣、牧师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

(3)运用证据队定某些特定案件

有些国家对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312条规定:审理强奸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①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 ②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喊救助; ③她的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两个人身上,显露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抗拒; ④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4)运用证据总的定案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经收集到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 而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这些证据虽有几分可信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而对他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善的证据,德、法等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5.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答案】替代责任,又称对他人不当行为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法应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对责任人而言,也称为间接侵权或间接责任,替代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1)我国《侵权责任法》替代责任规定了两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责任,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指因被监护人实施的加害行为而由监护人负其责的特殊侵权行为。由于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也称为法定代理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特点):

①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②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③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有监护关系的存在。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父母双亡时)、成年的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及有关组织。对精神病人而言,监护人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或有关单位等。

(3)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或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赔偿责任。雇主责任是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如果从侵权的角度,则为受雇人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责任的要件:

①须有用工关系存在。雇主要对雇员的行为负责,前提是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用工关系。 ②须有雇员的职务、劳务致害行为。雇主并非对雇员的一切行为负责,而是对雇员在完成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职务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③雇员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须有损害后果。雇员在执行雇主职务活动中造成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损害后果。

6. 简述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

【答案】(1)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重申了《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