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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总论)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计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

【答案】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

②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例如,离退体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也不得转让。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

③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债权让与前作出。在债权让与后而为禁止让与债权约定的,其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2. 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价值包括:

(1)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人虽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此时在考虑本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善意第三人,即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不当威胁。

(2)督促被代理人或本人妥善管理个人事务

发生表见代理的事由多为本人在代理关系终结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清理手续,或者对本人事务有所疏忽,所以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反面督促本人对个人事务更加关照。

(3)维护交易安全、公平,保障交易秩序

法律承认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对于被代理

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的,承认表见代理。可见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根本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个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得到协调。

3.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

(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己经成立,但却无效或尚未生效。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①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②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③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④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错责任。

4.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答案】(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①财产代管人的资格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②财产代管人的权利

a.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其他应付费用;

b. 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c. 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

d.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 代管人可以代替失踪人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③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小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二、论述题

5. 如何理解民法为权利法?

【答案】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1)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 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

(2)无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展史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我国民法所确认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民法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体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