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2.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答案】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卜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卜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
3.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5.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如一国的总统因违宪被弹勃等等。违宪责任的特征包括:①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②
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③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④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⑤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6.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7.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8.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二、简答题
9.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1)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国家机构形式。采取单一制既有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关系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卜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2)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不断简政放权,改变了以往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细的局面。单一制并不意味着中央可以随意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地方职权,可见我国的单一制既强调集中,又不忽视民主的要求。
②在普通的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犷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③对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灵活处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的自治权,妥善解决了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的问题。
④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更带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特殊性。虽然全国只有一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但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却相对独立,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宪法虽然整体上对特别行政区有效,但许多条文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全国只有一个国籍,但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须办理特别批准手续。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结构形式并未改变,而是丰富了单一制的理论,增添了单一制的民主内涵。
⑤对于台湾问题,我们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以更大的空间。在台湾的未来地位的谈判中,两岸双方“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并不预设“一国两制”的框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这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就己经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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