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因急需新设销售门店,甲公司委托中介代为寻找门市房,并约定中介费用为10万元。2×15年2月1日,经中介介绍,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15年2月1日起3年,年租金420万元,丙公司同意免除前两个月租金;丙公司尚未支付的物业费100万元由甲公司支付;如甲公司提前解约,违约金为30万元;甲公司于租赁开始日支付了当年租金385万元、物业费100万元,以及中介费用10万元。甲公司2×15年因该事项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为()万元。 385。 395.17。 395。 394.17。
发行了优先股的甲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假定公司章程并无特殊约定,其中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的是()。 发行公司债券。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与乙公司合并。
下列关于评价投资项目的静态回收期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它不能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它需要一个主观上确定的最长的可接受回收期作为评价依据。 它不能测度项目的盈利性。 它不能测度项目的流动性。
下列公司中,有权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是()。 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国有独资公司。 丙上市公司。 丁非上市公众公司。
静态回收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