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09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2. 大辟
【答案】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 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鼻、削、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剜、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3.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4.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5. 中国法制史
【答案】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6.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7.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8. 《庆元条法事类》
【答案】《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谢深甫等人于南宋宁宗嘉泰一年(1202年)所撰,次年七月颁布。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共四百三十七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救、令、格、式和随救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共十六门。
9.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10.盗、贼
【答案】这是《法经》前两篇篇名指出的两种犯罪行为。“盗”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提出这是首要打击的两类犯罪行为。
二、简答题
11.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12.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答案】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外还有誓、浩、命等王的命令。其中以“礼”为具体表现的周族习惯法占有相当的比重。
(1)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又称《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其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2)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迄今所知有《九刑》、《吕刑》。尤其是《吕刑》,其中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
(3)誓。即誓词,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如保存在《尚书》中的《牧誓》就是武王伐封前发布的誓词,首先列举了封王的罪状,要求兵士英勇杀敌,否则要处以死刑; 然后宣布了不杀商军投降兵士的纪律。
(4)浩。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尚书》有《大浩》,即是康叔就任前,周公代表成王所作的训诫。
(5)命。即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如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一惯用语“勿废肤命”之“命”即是。
13.简述革命根据地的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革命根据地的继承制度,是在废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以《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各人民民主政权制定的继承法规,体现了这一时期继承立法的的基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为争取女子继承权而奋斗,各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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