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专业硕士]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先请

【答案】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2.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3.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4. 京察

【答案】京察是指明清时期对官吏的一种考课,即指对京官的考绩。明朝时,京察为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清朝时,京察则每三年举行一次,内容有所变化。

5.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6. 《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7. 厂卫制度

【答案】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明成祖时“恐外官询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8.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二、简答题

9. 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案】(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钊-

唐律沿袭隋律确立的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在《名例律》明确说明“十恶”的具体罪行表现。

①谋反。“谋反”是“谋危社程”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②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③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夕,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

④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⑤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以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⑥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⑦不孝。指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

⑧不睦。指“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

⑨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指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3)由上可知,十恶相对于十罪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十恶中的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十恶中“谋反”“谋大逆”和“谋叛”都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排出了过失或无意识的行为,更具有科学性。不是有意为之者,不应属于十恶。十罪中则没有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②将叛、降两种罪名合并,统称谋叛。

③增加了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家族秩序的维护。

④对不敬和不孝的含义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新的行为纳入到十罪当中。

(4)变化的意义

①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体现了刑法的科学性,使得十恶重点打击的是主观上有故意的人,从而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

②增加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封建家庭伦理的维护,使得礼法结合的更为紧密。

③扩大了部分罪名的内涵,更多的行为纳入到了十恶之中,强化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力度。 ④十恶的内容更加具体,含义更加丰富和科学,因而为后世所继承,基本成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