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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现如下:

(1)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①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

(2)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须明确以下问题:

①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②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3)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2.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答案】(1)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①辩护人是指帮助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人。

②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的人。

(2)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①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②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③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 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④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仟,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⑤权利依据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

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3.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法》对普通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但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又规定了一些特别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级以下(含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2)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向他们讲清并使其听懂在诉讼中都有些什么权利。还应当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法庭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保证审判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

(3)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5)审判中充分尊重未成年。

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许戴戒具,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审判人员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未成年人理解。不允许对未成年被告人训斥、讽刺或威胁。

二、论述题

4. 简论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

【答案】(1)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和能否使其在严惩非杀不可的罪犯、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问题。

(2)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

死刑案件核准权限的归属,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历时半个多世纪,几经变化。《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国家政治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关于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曾经作过多次决定。

①在1997年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是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②到了1997年,因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当然,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为死刑的案件、死缓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改判死刑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而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授权的部分案件,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的影响

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依法严惩罪行极严重的犯罪分子,为及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致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不仅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复核的权利,而且也使最高人民法院失去了纠正错案的机会,从根本上有违该程序的立法宗旨。

.2006年10月31日第卜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l 一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结束了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的历史。

三、案例题

5.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2)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将案件移送给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如何处理?

(3)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如何处理?

(4)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主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从犯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如何处理?

(5)甲、乙、丙三人共同杀害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主犯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从犯乙、丙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乙、丙提起公诉,并将甲移送给市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案】(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是“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把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司法审判惯例进行评价,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