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业银行法
【答案】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2. 市场监管法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定义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定义与形式上的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则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 预算外资金
【答案】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虽然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它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或单位的自有资金。
4. 知悉真情权
【答案】知悉真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5. 回扣与折扣
【答案】(1)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除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而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的本质区别是“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即为折扣; “帐外暗中”即为回扣。
②法律的态度不同。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③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 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
(3)二者的联系
回扣与折扣都是卖方用价格上的优惠办法,来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6. 资源补救制度
【答案】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其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7. 探矿权
【答案】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主体为探矿权人。
8.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回扣的法律特征。
【答案】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除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回扣主体为交易双方。内部雇员、经纪人同经营者之间,均不属交易双方,因此,提成费与介绍费等酬金不属于回扣。回扣既可以向对力一交易人支付,也可以向对力一交易人的雇员、负责人等有决定权的个人支付。
(2)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3)回扣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因此,支付回扣和收受回扣双方均出于故意。
10.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程序如何?
【答案】(1)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①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②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程序
①复审提起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②复审结果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或者由商务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11.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征税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前者称为征税主体,后者称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权利主体的只能是国家,纳税义务主体则是按税法规定的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两者的关系是固定的。国家是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权利主体通过税收立法贯彻和执行,对纳税义务主体纳税情况的检查、监督、税款的监缴和对违章行为实行制裁等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纳税义务主体应按税法规定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不能逃避这种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单方面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税主体享有征税权利,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一般来说,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单方面具有的,而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等关系。这是由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征税主体不同,其权限亦有不同。其中,有的权利属于中央,有的属地方政府,有的属各级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一一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既是权利,也是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纳税卞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这些都是纳税主体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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