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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师范学院国土资源与测绘学院626土地综合之土地经济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房屋

【答案】房屋是指供人类生产、生活之用,有门、窗、顶盖,能保温、遮雨。

2. 土地使用权

【答案】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一定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

3. 土地使用权出租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同地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 土地制度

【答案】土地制度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利用土地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

5. 生地

【答案】生地是指没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如荒地、农地。

6. 土地金融

【答案】土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而获得的资金融通。

二、简答题

7. 土地资源管理的特点。

【答案】土地资源管理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实体,绝对要求由国家统一管理;

(2)土地永恒存在及可永恒利用,决定了土地资源管理一般不存在丢失与注销的问题;

(3)土地资源管理,既是宏观管理,同时又是微观管理。

8. 简述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

【答案】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纯粹规模报酬变动规律为理论基础的规模经济,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

(2)以资源报酬变化规律为理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即由于生产要素配合比例变动,从而使要素的使用进入合理报酬阶段而产生的效益;

(3)以机会成本为理论基础的内部经营与外部环境相协调。

9. 简述土地自然供给的制约因素。

【答案】制约土地自然供给的因素包括:

(1)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气候条件;

(2)适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质地和气候条件;

(3)有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

(4)有可供人类利用的生产资源;

(5)一定的交通条件。

10.影响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的因素?

【答案】影响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的因素包括: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2)人口数量及家庭户数增加;

(3)土地投机。

三、论述题

11.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答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并坚持这个经济范畴,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地租范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

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然而土地资源的浪费又很严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长期无偿使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由于长期以来理论上的误解,认为土地公有制一旦建立,地租范畴即不存在了,因而一直实行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在理论上正本清源,肯定地租范畴的存在,就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2)地租是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

中国的国家土地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为主,忽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因而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差,显得软弱无力。在理论坚持地租范畴,在制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在搞好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就能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地租是制定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从农产品来看,制定价格必须以其社会生产价格为基础。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包括三个部

分,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绝对地租。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这是假定劣等地不提供地租为前提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劣等地也要缴纳绝对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也要求实现。如果否定地租范畴,不把绝对地租作为农产品价值的一个必要部分,那么,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农产品价格必然低于真正的社会生产价格。那样,在农产品生产中,不是土地经营者得不到平均利润,劳动者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报酬,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得不到实现,因而也就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4)地租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

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土地价格实质上是地租的购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它取决于地租量和利息率的大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自然土地没有投入人类劳动因而没有价值,因此一般说制定土地价格不能以土地价值作为基础。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如土地投资、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等的影响。然而地租量的大小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之一。有了准确的地租量,就能较为容易地制定土地价格。而有了能反映客观实际的土地价格,也就为开放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国家征用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确定土地税收金额等,提供了客观标准。

12.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及对策。

【答案】(1)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

①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泛化。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主体代表,法律规定却较为含糊。同时,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按股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泛化,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中经常出现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加大了交易成本,或者是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②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的行政配给关系所决定的,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界定小清。

③土地的产权残缺不全。目前我国是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统一管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经营自主权,却没有抵押权、继承权; 土地市场的机制不完善导致第土地市场的信息不畅通; 土地交易价格被扭曲; 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不完善。

④土地交易组织发育滞缓,土地市场需求乏力。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建立; 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小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有些农民即使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失业的风险和收入的不确定性,他们宁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抛荒弃耕,也不愿意转移出让,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因此而严重受阻。

(2)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思路与对策

①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的主张。明确村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