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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诉人

【答案】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2. 刑事拘留

【答案】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为:

①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②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③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3. 监视居住

【答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的力法。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羁押率,是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

4. 交付执行

【答案】交付执行是指交付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的活动。交付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以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以及刑罚执行的方式,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

执行。

5. 无罪推定

【答案】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到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要求法院在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得带有罪的偏见,应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以保证被迫诉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两权公约》

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

(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

(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6.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的内容。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1)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初步审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①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②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④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①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②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仟认定是否恰当。

③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依据,要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⑤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范围限制审判范围,因而全面、正确的起诉直接关系到审判的质量和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追诉。

⑥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⑦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要依据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如有不当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解除。

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8. 简述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

【答案】(1)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重申了《宪法》的要求。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2)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国家利益。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