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2.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答案】(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又称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①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针对可能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②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③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民事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④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民事拘留则适用于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⑤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民事拘留则最长为15日。
⑥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民事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得因被司法拘留而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判决应负的义务。
3. 无罪推定
【答案】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到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要求法院在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得带有罪的偏见,应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以保证被迫诉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两权公约》
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
(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
(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4.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5.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案】(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依据是证据的相关性,即相关性越强,证明力越强。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的判断在前,证明力的判断在后。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建立在证据能力已经具备的前提下的。如果某事实材料不具备证据能力,则根本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其进行证明力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意义。
6.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
【答案】(1)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②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总计不得超过2次; 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允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
①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a.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b.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c.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
d.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②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如果是审判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而不能冉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必要时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
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案】(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在其逃匿或死亡情况下,实施没收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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