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10法学基础(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己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2. 按份共有
【答案】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
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二、简答题
二、案例分析题
3. 2000年的8月原告薛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忠1990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提供有李忠字迹的借条(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归还了其中的800元,尚欠72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被告李忠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是假借条,况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是1990年的日期,己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不愿交鉴定费而未对借条予以鉴定。
问:
(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2)作为审判法官,如何认定借条的真伪? 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是子l 一么?
【答案】(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基本原理,具体阐述如下:
①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薛明称被告李忠于1990年8月向其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曾于1997年至1999年间归还其中80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偿还剩余款项。而被告李忠的抗辩理由包括两项,一是声称借条为假,二是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假设借条为真来讨论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条系1990年8月所写,虽然距提起诉讼时已经年代遥远,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完全可能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了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须证明以下几点:第一,自1990年到1997年间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使债权的强制力得以保持; 第二,自1997年到1999年确有被告还款一事。至此,将各个阶段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联系起来,可使该债权的法律强制力一直保持到诉讼时。
(2)作为审判法官,对于借条的真伪应当凭借这样几点:①尽量找一些可对照的材料,以防出现重大失误; ②要求被告进行鉴定,并向被告讲明,如果拒不进行鉴定,可能因未尽到举证责仟而被推定为借条为真。因为借条是原告举出的初步证据,如果没有相当的反证,应当认定借条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
一、名词解释
1. 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其特点在于:①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②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③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④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2. 有限责任
【答案】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
3. 甲乙二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以保证乙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按期完成。9月18日,甲公司所在地突然发生特大水灾,一直持续到10月初。在此期间,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也未向乙公司说明受水灾之事。乙公司因甲公司没有按期提供所需钢材,为按期完成承担的建设工程,不得不高价从丙公司处购买所需钢材,多花费4万元。乙公司因此要求解除钢材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4万元。甲公司拒绝赔偿,也不同意解除钢材买卖合同。
问:
(1)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 为什么?
(3)本纠纷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答案】(1)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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