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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仅限于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判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同样,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

【答案】这个是观点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但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对其回避作出准许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所以对于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应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3. 判断:2009年11月7日(星期六),某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某甲。因期间届满之日11月14日是周末,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于同年11月16日做出批准逮捕某甲的决定。

【答案】上述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间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一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法条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期限之内,而且此条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对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拘留属于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因为法定体息日而迟延作出批捕的决定是错误的。

二、简答题

4. 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1)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起诉法定主义又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排除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

①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

②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治,以防止检察机关擅专职权,询私舞弊;

③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是起诉便宜主义,又称为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提起公诉的充分犯罪嫌疑,也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律上仍允许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意味着并非一切犯罪都必须提起公诉,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权衡有无追诉的必要。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旨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因而诉讼理论上又称起诉便宜主义为起诉合理主义。

5.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3)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检《规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言词证据。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上述证据应当排除,是指该证据不能被用作追究被刑讯逼供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但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第二,需要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仅指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上述证据,至于讯问、询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如讯问笔录制作不完善、缺少讯问人签名等情形下取得的证据,则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②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④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