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辨析题
1.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仅限于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判断:某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经群众举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答案】此案件中立案管辖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题中,某甲虽然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但选民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其后来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也只有在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活动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形,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
3. 判断破坏选举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答案】破坏选举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具体分析如下:
破坏选举的案件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案件和普通公民破坏选举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普通的破坏选举案件仍由公安机关侦查。
二、简答题
4.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答案】(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
①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在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在场原则使法庭审判区别于可以听汇报定案的行政操作过程。
②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只强调直接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实行以出示书面文件为主的书面审理方式这种情形; 只强调言词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情形。直接言词原则所产生的程序性效果是,如果法庭审判没有按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审理视为没有进行审理,所审查过的证据等同于没有出示。
(2)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的首要价值在于为审判和诉讼各方创造一个探求实体真实(原型)的良好环境,以最大可能避免各种间接性的材料(模型)本身的不可避免的虚伪性给审判造成的干扰和拖延,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所构造的模型对案情真相原型的观控模拟; 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自然形成了一种使审判和诉讼各方相互制约的“公开场合”诉讼环境,有利于约束审判与诉讼各方的悠意妄为。
(3)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
①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③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
④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至终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
5.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功能及所发挥的特定作用。刑事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确定,既是刑事诉讼规律的作用,同时又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每一个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作用,不为其他的主体所替代; 其诉讼行为也有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定方式,且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
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情况考察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职能有:控诉职能; 侦查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执行职能; 协助诉讼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其中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而其他四项职能可称为刑事诉讼的次要职能。做这样的分类是由于前三种诉讼职能具备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的条件和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几力一面的特征:
(1)基本特征应反映本职能承担主体独立的实体权益和诉讼目标。例如,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活动的检察官,其诉讼目标是证实被告人的罪行,促使法庭对他定罪和判刑; 而作为检察官追诉对象的被告人,则是以证明检察官的指控不能成立,促使法院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裁判为诉讼目标。
(2)基本职能的承担主体能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运作和终结产生决定性影响。如检察官的起诉,将直接引起刑事审判; 而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不具有必然性,即使参加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的产生有决定性影响。
(3)基本职能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有直接关系,其实现过程成为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内容。
(4)基本职能之间互相联系,彼此牵制,相辅相成,并以其整体性确保诉讼的完整性。同时,具备这些特征也是一种诉讼职能之所以为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条件。
6. 简述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条件。
【答案】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了。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各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