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的内容。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1)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初步审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①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②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④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①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②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仟认定是否恰当。
③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依据,要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⑤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范围限制审判范围,因而全面、正确的起诉直接关系到审判的质量和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追诉。
⑥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⑦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要依据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如有不当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解除。
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
【答案】(1)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②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总计不得超过2次; 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允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
①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
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a.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b.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c.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
d.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②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如果是审判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而不能冉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必要时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
3. 物权法上交付的概念和具体方式。
【答案】(1)交付的概念
交付是指移转占有。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关于交付的效力,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
①交付对抗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交付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③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2)交付的具体方式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①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己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己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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