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大学法学院817综合B(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空中有限自由论
【答案】空中有限自由论是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以法国法学家福希叶为代表,福希叶开始时是主张空中自由,鉴于空中自由论不被人们所接受,福希叶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企图在自由论和主权论之间找到一个调和的折衷方案,于是有了空中有限自由论。福希叶主张,要考虑空中自由航行,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禁止在1500米以下的空间飞行。即在和平时期建立一个1500米高度的“保护区”,以防范间谍和走私活动; 又鉴于“空域”悬在一国之上,为了其国民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对在1500米以上的空间的飞行活动也可以施行干预。
2. 国际人权宪章
【答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3.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4.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5.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6. 引渡
【答案】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特别形式,是一国应别国的请求的司法协助活动。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根据是国际条约; 条件是符合双重归罪。
7.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二、简答题
8. 简述营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的营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和紧急或非预定地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该国应命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9. 试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答案】《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①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②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③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
④任何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成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①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③可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成员国执行此等措施;
④如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成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为此安理会可组织并使用联合国部队。
(3)其他方面的职权
①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
②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③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④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⑤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⑤向大会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和开除成员国。
10.《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 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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