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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大学法学院619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刑法学、行政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3. 自然公正原则

【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①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4. 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务件。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

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5. 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①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②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⑤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⑥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

6. 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公认的规则,去据以预测自己行为和安排的后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

二、简答题

7. “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英美法系有哪些涵义?

【答案】这句话体现了英美法系中,正当程序对“程序中立”的要求。

(1)程序中立,要求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具有中立性。

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古老的“自然正义”两项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决定者的中立问题,在正式制度中它表现为回避权的设置。按照戈尔丁的标准,包括“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三个方面。此项要素的内容还包括决定者的选择(通常这同时意味着解决方式的确定)、资格认定等制度安排。

(2)程序中立强调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不能有所偏倚,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

程序中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和配合,如决定者的资格认定和人身保障,程序中的职能分离,以及回避制度、分权制衡、公开听证等。

8. 如何认识当今社会授权立法的作用?

【答案】(1)社会授权立法的原因

①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立法机关所面临的任务是如此之多样和如此之复杂,乃至如果不给这种机关加上过重负担和极度的紧张,这些仟务中的细节与技术细节就无法完成。

②在专门的政府管理领域中,有些立法活动要求对存在于该特殊领域中的组织问题与技术问题完全熟悉,以至由一些专家来处理这些间题要适当得多。

(2)社会授权立法的现象

在现代立法机关常常将一些立法职能授予政府的行政机关、一个局或一个委员会或国家最高行政长官。一个立法机关将某些立法任务授予司法机关也是可能的。例如,在美国,国会委托美国最高法院承担制定供联邦地区法院使用的程序规则的任务,在许多州的立法机关也通过了同样的授权法案。近几十年来,美国国会一直广泛地将立法权力授予美国总统和各种行政管理机关。这就是社会授权立法的现象。

(3)社会授权立法的作用

社会授权立法缘起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和发展,目的在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具有重要的作用。 ①社会授权立法适应社会快速的发展。社会发展之快,社会问题解决也是当务之急。而国家立法机关的组织以及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等,都不能适应社会问题的快速解决。社会授权立法能够灵活、迅速地解决社会问题。

②社会授权立法适应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的需要。行政权力日益扩大,已经成了全世界国家权力发展的趋势。三权分立的国家就把一部分立法权力授权给行政机关,更何况我国还不坚持三权分立。

9. 简述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答案】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世界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有:

①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②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

③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④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外发型现代化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一般而言,其主要特点有:

①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