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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914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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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决定具有如下特点:

①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其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②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③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2. 行政法的法源

【答案】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法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惯例。

3. 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案】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回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回避,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②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事前预防性。即只要具备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不管实际上会不会产生对公务的不良影响,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4.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

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5. 行政指导与行政指示

【答案】①二者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示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方法。

②二者的区别:a.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指导的对象一般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示的对象一般为下级机关。b. 弓虽制性不同。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行政指示则具有强制J 阵。

6. 行政诉讼中的撒诉

【答案】撤诉是指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己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基于原告的明确表示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同时须经法院审查同意。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①原告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请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②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这种撤诉亦要经法院审查准许。

③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法院可推定其有意图撤销诉讼的意思,“视为申请撤诉”。

7. 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8. 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

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 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小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 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