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7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西方哲学简史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社会契约论

【答案】《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著作。书中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提倡的民主理论风靡全世界,并且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中,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以及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2. 三表法

【答案】三表法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述“归纳方法如何从经验材料上升到一般”的结论时,对材料的分门别类的称谓,即具有表、缺乏表和程度表。所有正面的例证构成具有表,所有反面的例证构成缺乏表,不同程度的例证构成程度表。培根指出,在研究过程中建命起这一表或那一表之后,需再用排斥法排除掉表上罗列的实例中的不相干因素,使得剩下的唯一的因素能被断定是被研究性质的形式即原因。

3. 人是环境的产物

【答案】人是环境的产物是爱尔维修提出的,意即人的差异是因受到环境和教育的制约。这里提到的“环境”不是指自然环境,而是指社会环境,即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及所接受的教育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政治法律制度。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表现在人的智力是天然平等的,具有认识事物的同等能力。人们的智力差别和道德上的善恶都是后天形成的,即由所处环境和所受的不同教育造成的。因而,人是教育和环境的产物。

4. 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

【答案】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由安瑟尔谟提出的一个证明上帝存在的理论。论证如下:上帝被设想为一个无与伦比的伟大存在,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伟大存在不仅要在思想中存在,在实际上也要存在,否则,就与上帝是一个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伟大存在发生矛盾。所以,上帝在实际上存在。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证明在哲学史上引法了激烈的争论,其中最著名的观点是:康德指

出“存在”并不是一个谓词,否定了本体论证明。

二、简答题

5. 简述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

【答案】(1)两大推理原则

①矛盾原则

凭借这一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着矛盾者为假,与似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

②充足理由原则

凭借这一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应该有一个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

(2)两种真理

莱布尼茨认为,有两种真理与两大推理原则相对应。

①推理的真理

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

②事实的真理

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当一个真理是必然时,我们可以用分析法找出它的理由来,把它归结为更单纯的观念和真理,直至原始的真理。

(3)充足理由律

①充足理由律往往是不为所知的。

莱布尼茨认为,充足理由律“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充足理由律只能告诉我们关于事实的偶然真理,他认为充足理由律是逻辑规律,因为充足理由律虽是关于事实的实在性的规律,但一件事实在成为现实之前必须是可能的,所有可能性的总和就是必然性。虽然可能性的总和是人类的理性所不能穷尽的,但是,一切可能性都在上帝之中,在上帝看来,一切事实都有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

②充足的理由存在于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上帝之中。莱布尼茨认为,我们可以运用分析法解决数学和逻辑问题,却不能用分析法来证明事实的真理,因为事物是这样而非那样的充足理由在分析中是无穷的,人的理性无法穷尽,只能止于分析的某一步骤,从众多的逻辑可能性中找到一种可能性,它的反面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在此意义上,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因此,充足的理由或最后的理由应当存在于这个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上帝之中。

哲学要想达到关于世界的必然真理,不能局限于分析法,而要从上帝这个绝对完满的原因开始,达到他所创造的结果,这是从单纯的原因到复杂的结果的综合法。由此,我们看到莱布尼茨的两个逻辑规则的区分,其实就对应于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及分析法与综合法的区分。

6. 简述洛克关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思想。

【答案】洛克说:“心灵在自身中自觉到的东西,或知觉、思想、理智的直接对象,我称之为

观念; 那种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我称之为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的性质。”洛克将物体的性质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两类。其观点如下:

(1)两类性的质的观念

从我们关于性质的观念是否与性质本身相似的角度来说,洛克认为:

①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相似,观念所反映的对象在物体之中; ②我们关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和物体的性质根本不相似,物体有的仅仅是第一性的质,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对象,它们只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感觉的能力。

(2)两类性的质的特点

①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不以人的感觉为转移。

洛克说:“第一种是这样一种性质,不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它都绝对不能与物质分开。”“不论是否有任何人的感官知觉到它们,它们都确实存在着。”物体的体积、广延、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这些性质都可以量化,都是经典力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洛克肯定第一性的质是“实在的性质”,这就是说,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的对象是客观的,不以我们的意识状态为转移。

②第二性的质是凭借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能力在人的心灵中引起的观念。

物体的能力是客观的、实在的,但它造成的效果却可以是主观的,是那些仅存在于人心之中的观念。换言之,第二性的质是物体在人心中造成的不同于第一性的质的性质,第二性的质主要包括颜色、声音、滋味等等。除此之外,洛克认为还有第三性的质。

(3)两类性的质的产生

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物理基础的角度出发,洛克认为,无论第一性的质,还是第二性的质,包括第三性的质,都仅仅是人的心灵的产物,都在物体中有其基础。从一定的意义上来看,它们都是物体的性质。洛克认为我们关于这些性质的观念是由于物体借一种冲击,通过我们的神经或“生命精气”传到大脑,在我们的心灵中产生我们关于那些东西的观念。第二性的质即使只是产生于我们心中的观念,与物体的性质根本不相似,我们也还是把第二性的质归于物体,而不是我们的心灵。洛克说,正如割我们肉的运动和因此而产生的“痛苦”的观念是不一样的,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产生的关于第二性的质也是不一样的。

(4)两类性的质的关系

洛克认为,物体的第二性的质可以还原为第一性的质。第二性的质虽然只是观念,但产生这一观念的原因却是物体的能力。客观上说,物体只有第一性的质,它的性质也是它在人心中产生观念的能力。关键在于能力是否与它所产生的观念相符合。物体的能力是原因,是客观的; 能力造成的观念是结果,是主观的。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造成的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相符合,是主观和客观、结果和原因之间的符合。当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造成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不相符合时,主观与客观、结果与原因不相符合,但是,两者之间有对应关系; 并且,这种对应不是主观任意的关系,而是可以用机械论解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