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财经大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3.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4.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二、简述题
5. 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员之r 可非世交而来往、官员和宦官结交以及王公和官员结交全部定为此罪。
清朝在强化皇权专制方面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空前地强化了君权,使封建君主集权体制发展到了顶峰。
6. “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
【答案】(1)“重罪十条”的由来
①汉代已有“不道”、“不孝”等罪名,“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其他如“作上”、“犯上’,、“大不敬’夕、“大逆’夕、“降叛”、“禽兽行”等罪名,早见于秦汉以来律令之中。
②魏律规定:“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
③晋律有不孝罪弃市。北魏律、南朝宋律皆严惩不孝罪。北齐则将此罪列入“重罪十条”,虽属八议,亦不减免。晋律沿之。张斐上《律表》解释:“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逆节绝理,谓之不道”。由此可见,此时的概念仍较笼统,不像后世那样明确。
④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
(2)“重罪十条”的内容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一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三、论述题
7.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周王
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土室的衰微,周土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
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圈、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属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的司法工作。
③地方司法官员
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①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②告诉与审理
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须提出书面文状。在西周时期,对于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父子不得相讼。
③“五听”
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经验来处理案件。
④证据制度
西周时期在审判案件时,重视证据的使用,“有旨无简不听”。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盟誓也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⑤“读鞠”、“乞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