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答案】(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在进行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意义上,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即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平等原则的含义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层面上主要就由这两项内容所构成。

(2)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颁布以后,民法学界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对市场主体运用合同法进行法律调整的时候,是否不用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是要贯彻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3)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①物权主体的平等。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a. 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b. 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地遵循物权行使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②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

③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2. 论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1)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 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的起源与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己经确定的原则。在罗马法上,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以后民法法系各国物权法均毫无例外地继受了罗马法确定的这一原则。其原因主要是:①物尽其用的考虑。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效力明确的物权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效用。②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便于物权的公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3)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①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例如,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即使名为质权,但由于与法律规定的质权内容不同,故也是不允许的。

(4)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法律也可以用明文规定的形式承认其一部分的物权效力。

(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也往往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

3. 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

【答案】(1)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债的相对性在理论上的表现:

①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的关系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基于他人的债的关系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债权人也不得基于债的关系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在合同中,债

的关系原则上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②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只有债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债的关系中的权利(即债权),承担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债权。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从内容的相对性中可以引申出如下几项规则:

a. 债权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债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b. 债的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债务。

c. 债权债务主要对债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③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债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具体来说:

a. 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b.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例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c.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债的相对性的功能

债的相对性的功能是,它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因为在合同关系中,它要求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对自主自愿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才具有约束力),划定了合同法与物权法、人身权法等法律领域的界限,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的活动自由(即便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也无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的相对性的表现

①涉他合同。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二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二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