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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大学金融学理论之货币银行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二板市场

【答案】二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标准较低,具有自己特有的交易和管理规则,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股票市场,多为电子化股票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二板市场是美国的NASDAQ 市场和欧洲的EASDAQ 市场。

2. 支票

【答案】支票指出票人命令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承诺书。按记名与否可以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前者必须经背书才能转让,而后者仅凭票即可转让。按收款方式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又叫划线支票)。支票经银行保付成为保付支票后信用大大提高,有利于流通。

二、简答题

3. 简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答案】金融创新是金融企业依据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和在融资过程中的矛盾运动,为增强其竞争能力,而对其管理工具和服务进行不断的革新和创造的过程;相应地,它也是金融管理当局的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管理活动的变革过程。金融创新既包括金融企业的创新,又包括金融管理机构的创新,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金融监管是指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国家金融监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金融业以及从事金融活动者或干预正当金融活动者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是密不可分的,金融监管可以看作是金融监管主体的创新,金融创新可以看作是经营主体的创新,这是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创新。当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的发展时,各经营主体都要进行各种创新,以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金融创新也不断为金融监管提出新问题,要求其不断进行革新。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诱发作用。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诱发作用,实质上是金融监管迫使金融创新的作用:它包括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调整的滞后所引起的金融企业合理的冲撞和合理的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

①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合理冲撞。战后西方国家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就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利率、信贷规模、地理分布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管制办法,是诱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管制是由金融企业的一种成本的追加,或称隐含的税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来摆脱这种不利局面,通过创新绕过政府管制。这种金融创新与金

融法规的实质性规定相冲突,但它反映了市场的内在要求和金融活动的内在趋势,我们把这种创新称为是对金融监管的合理冲撞。由于这种创新行为本质是与金融法规的规定相矛盾的,监管者既可以把它判为违规行为而加以禁止,也可以判为合理冲撞而被允许。这就要求监管者准确判断哪些是冲撞性的创新行为而加以允许,哪些是违规行为而加以禁止。这一判断的原则是:冲撞性创新体现金融活动的内在要求与规律,体现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而违规活动是以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谋取本企业的利益。这种对金融监管的合理冲撞,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例如中央银行对金融商品的严格限制下商业银行推出的多功能储蓄转账卡等,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更理性行为。

②创造竞争环境,促进金融创新。监管对金融创新的诱发作用还表现在创造公平、适度竞争的环境,促进金融创新。这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诱发作用是通过建立金融企业的利益风险约束机制和竞争规则来实现的。例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全面引入,特别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施行,我国银行抢地盘、高息揽储、争放贷款等有悖于经济规律的活动自动收敛,而各种旨在降低成本、増加业务、增加收入的各种创新活动却得到了蓬勃发展,如自动取款机的使用,家庭银行,各种电子货币的出现等。这些创新活动都是符合监管者的政策意图的,是金融创新的重点。

(2)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制约作用。

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诱发因素之一,但从根本上,金融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的基本范围、速度,决定了金融创新是否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①金融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的基本范围,如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只能在资产业务. 负债业务、部分表外业务上进行创新,无论如何监管当局不会允许银行的创新涉足保险、各种证券投资、信托等业务。而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各金融经营机构根据自己的条件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

②金融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速度的快慢。由于对金融创新的风险及后果的认识不同,对金融创新的态度不同,从而金融监管当局规定了金融创新速度的快慢。美英等国在金融创新的具体业务上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它们的创新活跃,创新速度较快。相比之下,日本对金融创新却有许多限制,从而拖延了新工具的上市,延误了日本金融的发展。

③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稳定的动力环境。不公正、不完善的金融监管往往引起金融投机活动过度或者违规行为猖獗,这既使金融风险加大,又使金融创新缺乏动力。规范、恰当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基本条件之一,这种监管鼓励创新、保护创新,使创新具有动力和活力。

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调整。

①金融创新的脚步永不会停止。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灵魂和生命之所在。但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是过多地强调了金融创新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源于金融业的特殊性。流行的观念认为:商业银行在信用货币的创造和整个金融体系居于主体地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宁求其稳,勿求其快。但我们却忽视了另一个基本问题:效率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关键,没有效率的提高,提高效益,保持持久的稳定与发展就将失去基础。金融业也无法回避这一规律。金融创新就是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效率为基础,在创新的收益和成本之间做文章。金融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客户要求,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等都在不断发生变

化,金融创新活动对金融企业来说是必要的,经常的,对整个社会经济是有益的。

②调整监管,服务创新。美国等国家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实践是这样的:由于金融管制和市场需求而产生了许多金融创新,当这些创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时,金融监管当局也只得被迫进行金融管制调整。即一方面放松某些管制,这实际上就是对金融创新的承认和让步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现实事实予以法律上的承认,这无疑会促使金融机构以更大的热情进行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全面、慎重的评估基础上采取一些有利于金融体系走向稳定的措施。

以上这种被动的监管调整,客观上有利于金融创新,可以看作是对金融创新的服务。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金融创新实践的需求,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对监管进行自觉地调整,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4)金融创新不断给金融监管提出新课题。

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的基本观念。如各种存款工具的创新和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使货币的各种层次的划分更加困难;相当一部分货币超越传统的商品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职能而滞留在货币资本市场充当各种证券投资前的准备;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关系中,金融业已不单单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它广泛参与各种投资和服务,金融业采取更加灵活的手段与其他产业进行收益风险的分配。面对金融业的变革,如传统意义的货币控制有多大意义,围绕各种经营机构的直接管制效果如何等值得考虑。金融创新是永恒的,金融监管的变革也不会停止。

4. 简述2009年7月8日至9日通过的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答案】新资本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并试图通过三大支柱的建设,来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1)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关于资本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变化,对于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对于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允许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时,在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第一种是将现有方法进行适当修改,并将其作为大多数银行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方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但银行采用其内部评级系统的前提,是必须征得银行监管当局的明确同意。对于市场风险,该协议特别规定了明确的资本标准;并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认为那些利率风险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应考虑到利率风险难以量化的特征,需相应提高其资本数量。对于操作风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可选方法。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能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从而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评估其资本充足情况。

(3)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