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910法学综合课8(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外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2. 提刑按察使
【答案】明朝沿袭元朝行省一级建制,在省一级设提刑按察使,专管一省司法刑狱事务。既有权监察府、县级官员审判案件的职务履行,对其不当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予以纠勃,也有权对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根据禁止越级诉讼的规定,府一级有权审决徒刑案件,所以实际上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本身没有审结案件的权力,只有对下级政权审理的案件子以核查或重审的权力。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根据府一级的审理,提刑按察使只有权力进行审查,但要报请刑部作出终审判决,无权由其进行审决。
3.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4. “五五宪草”
【答案】“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5.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6.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7.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8.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9.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10.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
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二、简答题
11.试述汉武帝时期立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汉武帝时期是自汉初以来又一次立法高峰期。当时黄老之术己逐渐失去权威地位,儒学虽己经被确立为官学,但是尚未对立法产生重大影响。汉武帝时期立法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进一步加强皇帝的权威。命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朝律》六篇,加强宫廷警卫、规范朝会礼仪,以严密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尊崇皇帝权威。
(2)重刑镇压人民反抗。定“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严“首匿罪”、“通行饮食罪”,并制定了钳制思想的“腹诽罪”。
(3)严厉打击诸侯割据势力。行“推恩法”,作“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定“非正”、“出界”等罪名,使地方诸侯动辄获罪削藩,加强大一统皇帝的权威。
(4)打击地方豪强,颁布算络、告络等法令。此外武帝时期还颁布了大量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12.请简要解释明代的职官选任制度。
【答案】明代的职官选任以科举制度为主体,同时有征辟、荐举和捐纳等方式。
(1)科举制度是职官选任的主要制度
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制度遴选人才。明代沿承隋唐创制的科举制度,并将其发展为思想控制的工具。其具体制度为:
①考试的内容是儒家四书五经,其内容解释以南宋开始形成的程朱理学为标准; 考生要求以特定的格式进行答题,即所谓的,’)又股文”。②科举分为三级考试,逐级通过考试的士子才能为官。这三级是省一级的乡试、京城举行的会试以及皇帝主持的殿试。
通过乡试的士子称为举人,有资格参与会试; 通过会试有资格进入殿试,殿试之后,通过考试的士子分为三甲,即三个等级:一甲即前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和探花; 二、三甲的人数若干人,分别为赐进士出身和赐同进士出身; 这三甲一般统称为“进士”,有资格被授予官职。这是读书人认为的为官之正途。
③从明太祖时期开始规定,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明代的大部分官员都以这种方式选任。
(2)征辟、荐举以及捐纳方式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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