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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的法源

【答案】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法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惯例。

2.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 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4. 行政诉讼的证据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要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②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③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合法。

5.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己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

【答案】①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a. 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b. 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 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c. 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行政立法与行政法规

【答案】①含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联系:

a. 行政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b. 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c. 二者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

③区别:

a.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动态的; 而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结果之一,是静态的;

b. 行政立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行政机关; 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可以是国务院。

8.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

【答案】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是指申请人对以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时,可以不直接向其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制度。

(1)适用转送制度的情形。被申请人为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者已经被撤销行政机关的,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

(2)申请人选择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适用转送制度的情形,申请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有权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选择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不意味着县级人民政府即为有权行政复议机关。

(3)县级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处理。县级人民政府接收该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审查,如该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本机关管辖,即在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如果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0.简述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及其规则

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法律事实依据,即被合法证据所证实了的客观事实。事实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禁止主观臆断规则。行政机关不得以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第二,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在遵循证明逻辑规则的条件下,法律事实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第三,主要事实依据规则。主要事实依据是指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行政机关是否作出、改变和废除行政行为等情况的事实依据。

b.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全面展不法律规则; 第二,法律冲突择上规则; 第三,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 筛选事实。筛选事实产生如下规则:第一,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第二,遵循因果联系规则; 第三,疑惑事实从无规则。

b. 选择法律。选择法律产生如下规则:第一,遵守惯例公理规则; 第二,体现政策形势规则; 第三,符合公共利益规则。

(2)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效力

①行政机关不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有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