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836宪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比例代表制
【答案】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比例代表制的选举结果能公平反映各政党的政治实力,使党员人数多的政党多出代表,人数少的政党也可依比例选出少数代表,并可将死票减少到最低限度。
2.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3.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4. 内阁制与委员会制
【答案】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阁的成立及其存续依赖于议会,并对议会负责的制度。委员会制,又称行政合议制或集体元首制,是指政府首脑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由各委员分享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
5.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
关。
6.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7.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8.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二、简答题
9. 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①联系: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
a. 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 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 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 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 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 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 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 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10.试思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有,请列举几例。
【答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存在不足之处,举例分析如下:
(1)基本法解释权规定的不足
①按照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十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与内地存在明显差异,其具有典型的英美法传统。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香港立法机关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也不享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 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是香港的法院,即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的个案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还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方面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司法终审权,这项权力需要一定的基本法解释权,否则司法终审权很难实施。因此,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进行解释。这一规定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一立法权划分上的两难问题。
②实践中还要考虑到,如果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这就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理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但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从而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始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之权力。这就有可能形成有损国家主权的解释的先例,而在香港“遵循先例”这一法律传统下,国家主权受损就可能处于常态。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规定的不足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规定总体上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并且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接受备案及其审查备案的时间和具体程序等也没有规定。
1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就全国而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资产中占优势;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①全民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宪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