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财经大学国际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答案】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即形成习惯法需要具备的两大因素。具体包括:国家实践的一般性因素或所谓“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以及“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或所谓“心理因素”,即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generalrecognition )。
2. 法律上的承认
【答案】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既存国家一般都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纵使既存国家在承认新国家时不加“法律上的”字样,也不影响承认的完全性,因为两国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建立,或重要条约的缔结等实际交往情况可以表明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3. 民族自决原则
【答案】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各民族享有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4.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
【答案】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即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群岛国应保障所有船舶和飞机无障碍通过。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行群岛国制定有关航行、防止污染、捕角和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5. 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
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子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6.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7. 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8.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二、简答题
9. 为什么说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国家有决定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国家主权基本原则地位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即属地最高权(territorialsupremacy )和属人最高权(personalsupremacy )。对外方面,主权体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externalsovereignty )。一国的内部主权使它得以对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制定法律,组织武装部队等等。一国的对外主权的核心是独立权,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务,而
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力的任何形式的干涉。
(2)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免受外来侵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进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
(3)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自己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对本国主权的维护。因此,国家主权是不容否定和削弱的。
(4)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其他原则是从这一基本原则派生出来或依此原则为基础的。
10.《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其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通常允许各国船舶通过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辅之以无害通过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并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