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繁荣,拍卖作为一种兼具竞争性与公平性的交易形式而愈发受到买卖双方的青睐。但是就我国拍卖现状而言,从立法层面来说,对于拍卖的法律属性尚不清晰;从实务的层面来讲,其一,传统拍卖契约与一般买卖契约的区分十分模糊,其二,对于拍卖未达到保留价这一情形的处理方法太过笼统,其三,针对拍卖中不能适用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则,也存在不妥。此外,对于网络拍卖契约缔约及履行问题还存在许多漏洞。本文首先研究了拍卖的法律属性及其特殊要求。拍卖具有竞争性缔约的定位和特点;基于拍卖契约中竞争性缔约的这种特殊性,法律对于契约自由和公平保障提出更为复杂的要求,尤其是在竞价过程中体现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一次竞拍与二次竞拍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需要设计更为详尽复杂的多种机制。这样的设计有利于降低拍卖的成本,使得拍卖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对拍卖契约的实体规范进行分析。在具备竞争性缔约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能将拍卖契约看做买卖契约的简单的特殊化,应当明确其在主体、合意及要约与要约邀请层面与一般买卖契约的差别。在具体规则方面,具有保留价和优先购买权的特殊机制规范问题。其一,对于保留价机制:在未达到保留价而落锤成交的情况,应当着重考虑保留价与落锤行为的含义。本文认为,保留价实质上是一种制衡出卖人希望追求高价的欲望与出卖人因过低的价格而蒙受的损失的机制,应当更为广泛的应用于拍卖之中,而落锤的含义只有一种——成交,不应再将其作为可撤销契约对待。其二,对于优先购买权而言:无论在一般拍卖中,还是强制拍卖中,都应该占有一席之地,不应被排除与高墙之外。本文也针对时下热门的网络拍卖规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最大的不同在于,网络拍卖更加自由,其表现在于,其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加自由,因此加大了区分其意思表示的难度;其二当事人对契约的履行更加自由,从而增加了事后救济的难度。再加上网络拍卖立法空白很多,因此也加大了对网络拍卖立法的难度,建议从信用评价机制、保管代付机制方面入手,缓解网络拍卖过于自由的规范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