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710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2.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3. 宪法权利行为
【答案】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4. 表达自由
【答案】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二、简答题
5. 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内容。
【答案】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一般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同样也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有什么重要意义? 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对于实现立宪目的。确立预期的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回答
(1)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
(2)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
(4)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实施宪法的信心。
三、论述题
6. 试论述宪法正文。
【答案】从形式结构上说,宪法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组成。
(1)宪法正文的总则
总则性内容是一个国家立国之根本。各国宪法一般都予以规定。
①从内容上看,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国家标识制度条款等。
②从形式上看,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总则性规定,不过其表述不完全一样。
③宪法总则与序言的区别:
a. 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不具有规范性效力和作用; 而总则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应该具体适用。
b. 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
c. 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个部分。
(2)宪法正文的分则
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内容。从形式上看,近代和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没有冠以“分则”之名。
(3)宪法正文的附则
①宪法正文的附则,有的称为“补则”或“最后规定”,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从内容上说,几乎每一部宪法都有附则性条款,但从形式上看,载有“附则”之名的宪法小多,而且表述也不一样。
②附则性条款与过渡性条款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有过渡性条款的宪法就不
再有附则性条款。但也有的宪法既有附则性条款,又有过渡性条款。
四、案例分析题
7. 案情: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1年初,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亚当斯即提名当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立即获得国会批准。但是马歇尔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与此同时,亚当斯抓紧提名由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提名的法官在杰弗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因而这些法官被人们称之为“午夜法官”。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人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杰弗逊对亚当斯卸任前的这些做法十分恼火,决心采取措施纠正。第一个办法就是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
马伯里等几位己得到法官任命,但未接到委任状的人对此当然不满,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故此案列名为马伯里诉麦迪逊。马伯里等人的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
第13条。它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受理针对美国官员的排他管辖权,可以针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
请对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进行分析。
【答案】(1)本案的意义
马伯里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该判决肯定了美国宪法是美国联邦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不在于该判决肯定了马伯里有权获得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也不在于该判决肯定马伯里在没有获得委任状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也不在于该判决认为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该类案件没有管辖权的观点。 本案的意义在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该案件所涉及问题的审理,推理出自己和所有的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拥有对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的违宪审查权。本案的这一历史意义已经掩盖了本案所解决的马伯里与国务卿麦迪逊之间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意义。
(2)历史背景
马伯里案所具有的历史意义的美国背景是,美国宪法第6条中虽然确立了美国联邦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美国宪法中却留下了一个重大缺憾:它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来进行违宪审查。换言之,它明确规定美国的联邦宪法在美国是最高法,实际上,也随之预见到了可能会出现违反宪法的情形,但在由哪个机关进行违宪审查这一重大问题上,由于在制宪过程中存在着极大争议,对此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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