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治理论与实践809宪法与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2.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3. 集体所有制

【答案】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5.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6. 选举制度

【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7. 宪法权利行为

【答案】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8.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二、简答题

9. 简要阐述和评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

【答案】修正案根据各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经验,按照三重结构的原理,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保护体系和保护机构的完整性。

(1)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2)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

(4)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

10.如何有效进行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1)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

(2)进行有效评价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运用综合标准进行评价,完善标准体系。宪法实施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能用单一标准去衡量,必须有多项标准综合评价。对宪法实施来说,必须将宪法规范标准、宪政价值标准等各项标准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个体系来对之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宪法实施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表现为从小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因而,评价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宪法实施的发展,尤其是宪法实施内部要素关系的变化,评价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宪法实施评价主体应在宪法实施发展过程中,敏锐地发现这种变化,及时调整评价标准本身的结构和内容,不断完善评价标准体系。

②合理进行信息整合。信息整合是宪法实施评价的中心环节。它是将评价标准作用于宪法实施过程所形成的各种信息,使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内化为评价主体关于宪法实施的价值信息,是宪法实施过程中评价标准的具体化、现实化。

③不断完善评价效果。评价效果是宪法实施评价的目的,即通过宪法实施评价,使评价主体获得宪法实施程度、实施效果及这种效果和程度对社会发展和国家制度产生的影响以及人们对宪法实施的信赖与不信赖。因此,人们对宪法实施评价的目的在于获得评价效果。评价效果既是某一具体评价活动的终点,又是进一步实施评价活动的起点。在不断延续的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依据前一评价效果的信息,决策新的评价活动,修正以往评价标准,完善信息整合的手段和方法,进而使宪法实施评价活动日趋完善。

④在评价过程中,既不能因为宪法的某些规定在实施中遇到障碍,或者某些规范在局部地方没有切实贯彻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没有得到实施的结论,一也不能因为多数宪法规范已得到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实施状况很好的结论。必须注意两点:

a. 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而应该既立足全局、立足宏观评价宪法的整体实施状况,又立足局部、立足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之间有机统一起来。

b. 必须确定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具体来说,如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行、国家的法制是否得到统一和完善、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否得到普及和提高、违宪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纠正、社会政治是否稳定和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等。

11.比较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不同。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