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无因管理的效力。

【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也就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无因管理产生法定之债的效力表现为:

(1)阻却违法。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后,首先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无因管理虽然干预了他人事务,甚至侵害了被管理人某方面的权益。但无因管理人是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管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事务,故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的理由。

(2)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①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a. 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为适当管理,适当管理义务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b. 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c. 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②被管理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有:

a. 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b. 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被管理人应当予以清偿;

c. 赔偿损害的义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被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被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管理人对于发生损害具有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2. 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要求具备的具体条件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一一股东会; 执行机构一一董事会; 监督机构一一监事会。三机构有机地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民法通则》规定有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学理上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特征,而非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依法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其他组织、个人代替或者连带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体现。一旦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其债务。

3. 受欺诈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答案】(1)合同法中受欺诈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从上述可以归纳出这二者在撤销的原因以及效力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预期目的也各有规定。

依《合同法》第74条、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债权人的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救济措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债务人行为共有三类: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

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是合同法卜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②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③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④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⑤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4.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二者的区别

①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②物权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③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行使方式不同